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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畫/黃禹禛)

【釋憲篇】死刑能預防殺人嗎?少年犯可以判死嗎?民主和死刑有衝突嗎?死刑「合憲」後仍待尋求的共識







舉世關注的台灣第4度死刑釋憲案在2024年9月20日出爐,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憲法法庭上讀出大法官判決:

「《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應受最高度保障。然而此一保障卻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

意即,此次仍與過去3次死刑釋憲的結果相同,大法官依然認為重大刑案犯罪者最高得處以死刑,並沒有違反我國《憲法》精神。

僅解釋37名死囚判決合憲、未處理決定死刑關鍵的《刑法》條文

但是,判決雖然宣告死刑「合憲」,這次大法官卻更清楚地確立,死刑制度只適用「最嚴重的犯罪」。儘管司法實務上早已採用嚴謹的死刑量刑模式,但大法官讓這個準則拉高到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層面,往後審判量刑就不會因法官個別心證而不同。
此外,本次釋憲案更具體地訂出死刑案件的審查標準、法律程序與救濟手段:
  1. 犯下故意殺人,屬於最嚴重的犯罪,國家可以判處死刑。
  2. 定義什麼是「故意殺人」,除了「直接故意」還包括「概括故意」與「擇一故意」
  3. 法律程序更嚴謹,從偵查到最高法院的第三審都必須要有強制辯護、法官同意判死門檻從「過半數」提高為「一致決」,也確立司法實務中已實施的規定,針對第三審一定要進行言詞辯論才能做出判決。
  4. 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不可判死。
  5. 迴避審理《刑法》第33條。(意即,《刑法》中死刑的定刑是否合憲則未予討論。)
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37名死囚釋憲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攝影/鄭宇辰)
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37名死囚釋憲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攝影/鄭宇辰)
由於此次釋憲案是由37名現存死囚共同提出,其中有23位犯下殺人罪、9位強盜殺人罪以及5位擄人勒贖致死,他們主張自己被判死刑的罪刑違反我國《憲法》精神而聲請釋憲。除了針對自己犯下的罪行,他們也希望大法官同步審理《刑法》第33條規範死刑為我國的法定刑,是否違憲。但大法官只審查37名死囚犯下的「殺人罪」、「強制性交與殺人等結合犯罪」、「擄人勒贖與殺人等結合犯罪」以及「強盜殺人罪」有無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的精神,並做出「合憲」判決,未處理真正關乎台灣死刑存廢關鍵的《刑法》第33條規範的核心問題。
雖然台灣已經4度認為死刑「合憲」,但大法官迴避審查最直接影響台灣是否廢除死刑制度的法條是否違憲,將台灣長年無法取得共識的「生死之爭」拋回社會,留待社會和立法者再度討論和決定。

死刑議題未畫句點,社會仍待尋求三大共識

一、死刑能預防殺人嗎?

認為死刑可以預防犯罪的人,相信如此嚴厲的罪刑才能矯正罪犯、讓他不敢再犯,同時也能嚇阻一般人,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雖然這個理由很直觀、好想像,但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許福生舉出4種相關研究,顯示目前並無直接有力的研究證明死刑能「預防犯罪」,尤其是殺人罪犯。
這些研究分別從牙買加「死刑廢止前後殺人犯罪率的變化」、比較美國社會形態相近的有死刑州和無死刑州「殺人犯罪率差異」、了解倫敦「惡名昭彰或眾所皆知的死刑執行,對於之後短期的殺人犯罪是否有所衝擊」,以及「用複雜的計量經濟統計方式分析死刑和殺人犯之間的關係」試著證明死刑是否有預防犯罪的效果。研究方式得出的結論不一,有肯定威嚇效果的、也有無效的情況。

「兩邊意見都有,代表這件事情(死刑能預防犯罪)其實是很模糊的,連支持死刑的人也覺得,不能夠繼續拿預防功能來講要維持死刑,」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刑法專家謝煜偉表示。

支持死刑的民意一直很高,主要是多數社會大眾對重刑犯「再犯」的恐懼。「我們理解死刑沒辦法解決問題,但它的確會解決一個『有問題的人』,」身為隨機殺人事件被害者家屬的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在大法官宣判死刑合憲後,對外提出自己的憂慮,「在我(參與)的司法審判過程中,被告在多次精神鑑定中都認定沒有復原的可能,尤其家庭與社會因素的條件,更是相當不利。」
對於因精神狀態無罪或減刑的犯罪者,我國長期以在醫院「監護處分」作為刑罰之外預防犯罪的手段之一。(攝影/林彥廷)
對於因精神狀態無罪或減刑的犯罪者,我國長期以在醫院「監護處分」作為刑罰之外預防犯罪的手段之一。(攝影/林彥廷)
然而,王婉諭也表露自己內心的掙扎,「死刑就算能解決有問題的人,但卻解決不了問題。解決了他,然後呢?我其他的孩子就安全了嗎?就不會再有這樣的悲劇嗎?」她不認為國家判了「死刑」就盡到責任,政府除了得看見犯罪成因,也應該思考,如果矯治效果有限,還能如何預防重刑犯再犯。

「國家的責任,就是去設法解決這種不安全感的根源,一步、一步縫合社會的裂痕。」

二、兒童和少年可以被判死刑嗎?

死刑存廢的另一個討論焦點在兒少。如果死刑沒有明確證據可以預防重大的殺人案件,那麼「以命償命」的法律,對孩子是好的教育示範嗎?另外,當一個未成年孩子犯下殺人重罪,可以被處死刑嗎?
去年(2023)聖誕節,新北市發生國三生持彈簧刀殺害同校學生的重大社會案件,持刀殺人的郭姓少年兇暴行徑瞬間激起社會大眾怒火,也引發「是否用重刑嚴懲少年犯」的討論。
根據聯合國在1989年頒布的《兒童權利公約》,對於「未滿18歲」的青少年所犯下的罪行,不得處以死刑或沒有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台灣在2014年已正式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

未成年犯罪怎麼處罰?

《刑法》規範刑事責任的能力以14歲為準,未滿14歲的犯罪行為不罰,也就是不能判罪、坐牢,改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來處罰。而14~18歲以下的少年如果犯罪,必須減輕刑責,且不得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台灣其實在納入《兒童權利公約》之前,很早就採取這個措施了,」謝煜偉說明,少年案件的處理跟成人有很大不同,這必須考量到少年罪犯的高「可塑性」和「將來性」,意思是他們相較於成年人更有可能「改過自新」、具有更多的成長潛力。
一些神經科學的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還未成熟,影響青少年的認知還有情緒穩定能力,同時體現在少年犯面對刑罰的「責任能力」。「他在一個還沒有成熟的狀態下,可能因為衝動、還控制不好,所以即便外觀(罪行)上一樣,但責任程度會比成人來得低,」謝煜偉表示。因此,對於青少年的刑罰會相對寬容。
2024年1月6日,民眾集結在立法院前,為「新北國三生殺人案」逝去的楊姓國中生默哀,也向政府訴求校園安全。(攝影/楊子磊)
2024年1月6日,民眾集結在立法院前,為「新北國三生殺人案」逝去的楊姓國中生默哀,也向政府訴求校園安全。(攝影/楊子磊)
但這也引發質疑聲浪,認為「法律過度保護未成年」,並進一步擔憂青少年觸犯暴力犯罪的人數會因此增加。雖然社會對於「未成年不該處以死刑」已有普遍共識,卻還是有部分意見認為應該加重對少年犯的處罰手段,並反對台灣廢除死刑。
注重兒少人權還有重懲少年犯的激烈爭辯也同樣發生在世界各國,日本在2022年因此修訂《少年法》,把18、19歲的犯罪人稱作「特定少年」,也在今年(2024)對一名在19歲犯下殺人縱火罪行的罪犯判處死刑,為「重懲少年犯」的最新案例。

三、死刑與民主價值的矛盾?

「死刑進入憲法法庭其實就是進到價值觀取捨的問題,就是應先確立我們想要一個怎麼樣的價值觀,再去討論說這個制度(死刑)要怎麼安排。」

長年觀察台灣死刑存廢討論的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律師周宇修拋出難題:「究竟一個人做錯事情,然後要浪子回頭、重新來過,是不是我們覺得(社會)可以鼓勵的事?」
對於我國《憲法》的價值觀應如何選擇,今年4月的釋憲辯論當天,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和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顏厥安都提到類似的論述:

「一個民主共和國裡面最能夠接受的最嚴厲刑罰,應該是只能夠到達長期剝奪自由,好比無期徒刑,沒有辦法把他(罪犯)逐出在這個共同體(社會)之外。」

西方最偉大哲學家之一的蘇格拉底,西元前399年以70歲高齡被指控「褻瀆雅典的神明(impiety)與毒害年輕人的思想」的罪名,被判處服毒而死──因為他多數的同胞都支持這個判決。而今天的民主國家正是為了避免這種「全然多數決」而設計,死刑爭議不全然是人道主義,而是民主國家中,任何公民都沒有權利完全剝奪他人的公民權
圖為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攝影/楊子磊)
圖為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攝影/楊子磊)
面對這回死刑釋憲,謝煜偉認為,大法官作為解釋《憲法》的人,必須用「敏銳」的雙眼,看見現行死刑制度背後「細微」的好處還有壞處,再做出最終合憲或是違憲的裁決。
「我們還是走了一些小步,步伐雖然小,但還是有往前走,」謝煜偉仍肯定這次釋憲正式把「兩公約精神」納入我國憲政秩序,也確立現行司法實務已愈趨嚴謹的量刑標準。
釋憲過後,社會還需要做哪些努力?謝煜偉表示:「我們對於刑罰的效果或功能有沒有再思考的空間?刑罰雖然反映出『罪』跟『罰』之間的作用,但它會衍生出很多副作用,我們要努力從社會福利的角度,想辦法消除因為刑罰而產生的那些副作用。」
正如此次大法官釋憲案中,唯一針對死刑合憲投下「不同意」票的大法官詹森林在其「不同意見書」寫道:

「社會整體會開始思考,在不以剝奪生命作為刑罰手段的前提下,該如何處罰重大犯罪,如何給予被害人家屬慰藉,又該如何修補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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