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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王崴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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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羅開的刑事訴訟關鍵字:羈押就代表有罪嗎?如何避免有錢人「棄保潛逃」?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和無罪推定?








哈囉大家好,我是義謙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羅開。相信大家經常在媒體上看到知名人物涉入司法案件的新聞,當中出現的許多法律專有名詞和辦案程序,你可能會一知半解。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是哪些人?他們有哪些合法的強制手段?檢察機關權力無限大嗎?他們偵辦的過程中又有哪些限制?我今天會用5個關鍵字,幫助大家理解刑事訴訟的程序和規範。
我的職業是律師,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之一是擔任被告的辯護人,職責在於為被告進行實質有效的辯護,以確保被告在刑事程序上的公平審判。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負責偵查、追訴犯罪,律師負責為被告辯護,最後由法官依據證據認定事實、依法審判。
什麼是刑事訴訟呢?指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是要確定國家對被告所涉及特定事實,能不能動用刑罰處罰的程序。其實,法律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每個人都應該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對於國家重大的司法案件,像是政府官員收賄、殺人案,才能更明確判斷偵辦過程合不合理。司法機關雖然可以採取偵查的強制手段,但在尚未判刑確定前,被告及嫌疑人其實也有保障自身權益的方式,接下來就讓我來慢慢說明。

#羈押

「羈押」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也就是國家違反當事人的意思,在一定期間內將人民拘束於特定、有限制空間內,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確保偵查、審理、執行等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如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可能會逃亡,或是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跟證人串證等,檢察官可檢附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也就是我們新聞中常聽到的「聲押」。
但被告會不會被收押,是由法官來決定。法官會開羈押庭,決定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如果今天法官訊問完被告後,與檢察官同樣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如果讓被告在外自由活動,確實有串證、滅證或逃亡等可能性,就會以裁定或處分方式,將被告羈押於看守所。
依個案狀況,可能會同時做出「禁見」的決定,也就是禁止被告隨意與外界聯繫。但禁見原則上仍然可以和律師會面,來保障被告仍然有辯護的權利。
有人可能會問說,羈押有沒有期限的上限?以偵查中羈押來說,期限是兩個月,可以延長一次,也就是偵查中的羈押最多是四個月,所以通常檢察官會在被告羈押後四個月內做出起訴處分,以免羈押期限一到,被告出來後就逃亡。
儘管法院做出羈押裁定,你們可能會看到被告被銬上手銬、帶上警車、送往看守所的新聞畫面,但也不代表被告有罪,只是案件在追訴、審判、執行上,需要藉此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反地,今天雖然法院裁定不羈押,也不代表後續被告就會被判決無罪。

#抗告

什麼是「抗告」呢?法院做出「裁定」主要針對程序事項做的結論,當事人如果不服法院做出的「裁定」,除了法律明文禁止抗告的事項以外,可以用書狀具體說明不服裁定的理由,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定。
以剛剛說的羈押為例,被告如果不服羈押裁定,就可以用書狀具體說明理由,像原本的法院提起抗告,比方說被告他不會有逃亡疑慮,或者他不會去滅證,或者這些證據檢察官已經收集完畢等。如果上級法院覺得被告的抗告有理由,通常會把羈押裁定撤銷,發回給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抗告會有次數限制嗎?以羈押裁定的抗告來說,假設被告不服羈押裁定而提起抗告,上級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通常會把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如果原審法院再次認為還是有羈押必要性,又再次做出羈押裁定,被告還是可以針對裁定再次抗告,上級法院也是可以再次發回。也就是說,羈押裁定確實有可能在原審和上級法院間來來回回,並沒有次數上的限制。
但是,一旦上級法院裁定「駁回」,意思是它覺得原審法院做的裁定是對的,所以抗告是沒有理由的。或是上級法院受不了原審法院,就不發回原審法院、直接自己裁定,像這樣的情況,就不能對上級法院做的裁定再提抗告。

#交保

新聞上常看到的「交保」,在法律用語上叫「具保」。簡單來說,它是一種羈押的替代處分,透過支付交保金來換取調查案件期間的人身自由,而不用羈押。
依據實際情況,案件如果告一段落,交保金是可以退還的,藉此讓被告為了要把交保金拿回來,願意乖乖配合,讓偵查、審判或執行的程序可以順利進行;相反地,如果今天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情形,交保金就會被國家沒入。
「具保」本身就是比例原則的一種展現,也就是「殺雞焉用牛刀」。如果今天具保就可以達成羈押原本的目的,就不需要動用到羈押這種高度干預人身自由的手段。
通常交保金額的高低,會考量個案的犯罪事實、涉及法條的刑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本身的財力來決定。為什麼會需要考量財力呢?舉例來說,對一般人而言,100萬元可能很多,但對於某些人來說可能不痛不癢。為了避免有錢人在交保後,出現新聞上常看到的「棄保潛逃」,也就是放棄交保金後逃亡,因此交保金的金額除了犯罪事實及法條刑度以外,也會考量被告財力的因素。如果自行上網搜尋「天價交保金」的關鍵字,就會看到有些案件的交保金可能甚至破億。
依個案狀況,也可能會有新聞上的「無保請回」,就是法院認為連保證金都不用,可能是被告目前犯罪嫌疑不重大,或是被告不會有逃亡滅證的疑慮,但是這也不代表法院認定被告是無罪的,只是認為沒有羈押和具保的必要性。

#偵查不公開

你可能經常在媒體報導或司法劇中聽到這個名詞:偵查不公開。在法律上有一些人員,像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是其他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這些人員,原則上都會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範。
為什麼需要偵查不公開原則?第一個目的是,偵查機關要維持偵查優勢,避免資訊公開後導致嫌疑人逃亡、滅證、串證等情形。第二個目的是保障嫌疑人名譽、隱私等權利,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在偵查階段,檢調單位認為羅開律師涉犯某件雙屍命案,於是新聞連續一個月,一直報導「羅開律師知法犯法,殘忍手段曝光」等新聞內容,引起大眾撻伐。結果後來發現一個新證據,證明羅開有不在場證明,所以檢察官因此下了不起訴處分,法律上還給羅開清白,但聽眾們認為無辜的羅開還有辦法回歸社會,像新聞沒報導前的狀態一樣嗎?我想很難。
尤其《國民法官法在民國112年開始施行,非法律背景的人也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如果偵查中已經大量釋出偵查資訊,還能夠確保國民法官的心證沒有被這些新聞影響嗎?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保障,恐怕會令人質疑。
雖然今天為了保障新聞自由,媒體不是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但仍應該避免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審先判、提前公審的狀況。偵查機關沒有掌握好尺度透露偵查進度,將使「無罪推定原則」蕩然無存。

#無罪推定

剛剛有講到「無罪推定原則」,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呢?這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應推定其為無罪。
也就是說,被告雖然經過偵查、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判決有罪確定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要先推定他是無罪。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到讓法院無合理懷疑的程度,相信被告確實有犯罪。
或許有人會問,為什麼制度上要選擇無罪推定,而不是有罪推定?這是因為人民沒有公權力,很難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加上在有罪推定的情形下,國家容易傾向「寧枉勿縱」的狀況,而造成冤錯案的發生。如果判決一個無辜的人有罪,會造成國家的雙重錯誤:第一個錯誤是將本應無罪的人施以刑罰,第二個錯誤是本應有罪的人卻逍遙法外。所以在利弊衡量後,台灣選擇了「無罪推定原則」,這也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很重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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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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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報導者》主編。不只是記者,也是一個希望用自己的工作陪伴孩子成長,能為孩子留下些什麼的母親。
王崴漢
王崴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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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報導者》記者、攝影師。政治大學新聞學系畢業,以前喜歡做廣播,現在更常背著相機。沒有改變的是我對聽故事還有說故事的熱忱,以及追求友善社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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