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太空也有法律?
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2019年偵辧了一宗「太空人犯罪」,引發「地球人」關注。太空人安妮.麥克萊恩(Anne McClain)被控於國際太空站駭入其正在打離婚官司的伴侶銀行帳戶,對方憤而提告,成為史上第一宗太空人在太空中涉嫌有「犯罪行為」的案件。
可見人在太空並不能無法無天,還是會受法律約束行為。不過,什麼才是太空相關法律管束的內容?在外太空犯罪,又由誰來執法呢?
當年的太空法律如何誕生?
1960年代,人類首次取得登月能力,美國、蘇聯爭相發展太空軍備競賽。當外太空不再遙不可及時,各國學者意識到,需要一部法典規範人類在太空的行為,「國際太空法原則」(Corpus Iuris Spatialis)就此誕生。
「國際太空法原則」明定太空屬於「人類共享領域」,所有國家都能自由平等使用。在太空中,沒有各國領地劃分、私有財產的問題。太空人降落時,如果落在他國,不構成非法入境。不管哪一國的太空人,超過了離地面100公里的「卡門線」,都只代表地球,有義務要為「全體人類」著想。
「國際太空法原則」包含五大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陸續通過,分別為1967年《外太空條約》(Outer Space Treaty)、1967年《拯救條約》(Rescue Agreement)、1971年《責任公約》(Liability Convention)、1974年《登記公約》(Registration Convention)和1979年《月球條約》(Moon Treaty)。主要規範各國於太空、月球上的行為、營救太空人、太空載體發射前需登記,以及損害賠償問題等,不涉及一般刑事犯罪。
歷史上第一次應用「國際太空法原則」解決紛爭的案例,是1977年,當時的蘇聯有一顆衛星燃燒未完全,它的殘骸墜落在加拿大,可能造成輻射汙染。加拿大也盡義務清理,避免傷害擴大,最終雙方同意,蘇聯賠償300萬加幣(約新台幣7,000萬元)。
在太空犯罪,各國有司法管轄權嗎?
現今太空法原則非用在一般刑事犯罪,而且太空不分你我,各國也不得在太空中行使各國司法管轄權,國際太空站也沒有像公海上空的船長、機長般的執法單位。
於是,美籍太空人麥克萊恩在太空犯罪被視為「境外犯罪」,NASA在調查確認事實後,也沒有遣返她的權利,只能等麥克萊恩結束任務回到地球,再以美國法律來處理這起首宗「太空人犯罪」。
2020年8月,在經過近一年的調查之後,聯邦檢察官撤回了麥克萊恩的起訴。根據美國《紐約時報》報導,檢察官認為麥克萊恩的前配偶薩默.沃登(Summer Worden)在案件細節中說謊。
沃登表示自己開設個人銀行帳戶後幾個月內提出離婚,並指控麥克萊恩在國際太空站駭進她的帳戶。麥克萊恩通過律師回應,她在沃登知情的狀況下,一直使用該帳戶,也從未得知自己被禁止使用。檢察官最終認為,沃登從未撤銷過麥克萊恩對該帳戶的使用權限,因此認定不起訴,這場太空訴訟才就此告一段落。
中國是太空法治的化外之地
目前太空活躍國家分成三等級。第一等級是最早以戰略為目的發展軍備競賽,也就是最有資源、最先進的美國和蘇聯(俄羅斯),它們致力探索宇宙邊界、脫離太陽系、尋找宇宙非人類生物等;第二等級是能發射高重量人造衛星、科學研究的印度和日本;最後則是以實用目的,適用通訊聯繫、衛星廣播、衛星遙測等的印尼、馬來西亞、泰國、韓國、台灣等。
各國受技術限制,發展太空活動目的不同,亦會相互合作。例如若日本、泰國等沒有能力培養太空人、執行科學研究,就會委託美、俄技術協助。
無論活躍度屬於第幾級,各國皆認同並遵守「國際太空法原則」,並在自己的國家制定法規以對應其所從事的太空活動需求。中國雖然是太空公約的締約國,卻不願將太空研究透明化,也不參與國際協作,且國內的太空法律也不嚴謹,仍屬太空法治的「化外之地」。這讓世界各國都擔心,中國在太空恐會逃避履行太空公約的相關義務。